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紡織服裝企業如何應對REACH法規
來源:紡織科普 | 發布日期:2007-08-01
雖然REACH法規將與6月1日正式生效,但從法規生效到所有化學物質注冊完成有相當長的一段過程,時間為11年。因此,REACH法規的影響不是馬上就會發生的。企業還有時間可以充分了解REACH法規,并采取相應的措施。
對于我國輸歐紡織服裝企業來說,首要的工作是先簡單了解REACH法規,弄清本企業出口是否會受到REACH法規影響。如果認為可能受到影響,應詳細了解REACH法規相關規定,并開始如下工作:
1、了解相關技術指標
企業應通過上游企業了解自己使用的染化料的成份,并充分了解本企業產品的相關技術指標,明確自己所生產的紡織品、服裝中是否含有可能“釋放”出來的化學成份,該成份在每件產品中含量有多少;參照REACH法規附件十四(將于2009年6月發布),明確產品中是否含有高度受關注物質,該物質在每件產品中含量有多少,所占重量比重有多少;參照附件十七,明確產品中是否含有受限制物質,按照REACH法規該物質是否可以用于紡織品、服裝,是否可以進口至歐盟并銷售。
2、嘗試替代受監管化學物質
如果產品中含有不能用于紡織品、服裝的受限制物質,則企業必須尋找其他不受限制或符合限制條件的物質替代原有物質。如果無法替代,則這部分產品只能放棄對歐盟出口。如產品中含有高度受關注物質,企業也應盡量尋找替代產品,爭取只進行注冊,以避免許可申請程序和許可不被批準代來的麻煩。產品中如含有可能“釋放”出來的物質,企業也應嘗試尋找無需注冊的替代產品,盡量減少出口障礙。在這個過程中,紡織服裝企業需要與染化料生產企業充分溝通,了解相關技術指標,如現有物質無法替代,要盡早開始下一步的工作。
3、了解上游染化料企業是否準備在歐盟注冊或申請許可
如產品中含有高度受關注物質,紡織服裝企業應向上游染化料生產企業(包口國內和國外企業)了解其是否向歐盟出口或在歐盟生產,及該公司是否準備在歐盟申請許可。應盡量使用準備申請許可的染化料生產企業生產的擬申請許可產品。這樣,可以免去本企業的許可程序,只進行告知。
4、估算出口產品中受監管物質的含量,評估完成注冊、許可的可能性
REACH法規對生產、進口不同重量的化學物質有不同的注冊要求(以1噸、10噸、100噸、1000噸分級)和不同的時間段安排。因此,如出口受監管的產品,企業應根據出口數量和相關技術指標估算出口產品中所含各類物質的重量有多少,重量比重占多少,以明確應按照什么要求、在什么時間以前完成注冊。參考企業經濟和技術實力,評估企業是否可能在規定時間內提供規定材料,完成注冊和許可。
按照REACH法規,有些符合條件的化學物質某些注冊信息可以共享,后進行注冊的企業只要向先注冊的企業支付知識產權費用即可使用這部分信息。企業在評估完成注冊、許可程序的可能性及進行成本評估時,可適當了解歐盟同類產品生產企業情況,考慮是否可能取得共享信息,降低注冊難度和成本。
5、評估成本,選擇是否繼續出口及選擇進行注冊、許可的方式
企業應進行成本和利益評估,決定是否要就某些產品放棄歐盟市場。如果決定接受REACH法規監管,應進一步評估成本,選擇自己到歐盟成立企業,或選擇委托歐盟境內的企業代為注冊和申請許可。如果選擇委托代理,應訂立合同,有效保護本企業利益。
一般來說,對于對歐盟出口量較大、經濟實力較強的企業,建議自己到歐盟成立企業進行注冊和許可,盡量避免其他方法帶來的法律風險。中、小企業如在歐盟有大型進口商,可選擇委托對方代理。另外,國內有專家建議我國紡織服裝企業采取“縱向聯合”的方式(參見《中國紡織報》,2007年5月14日,第6版。),即與上游染化料生產企業聯合成立企業,或以一個企業的名義注冊同一種物質,企業之間分擔成本。理論上,這個方法是可行的。但這種方式對權利、義務關系的明確程度要求很高,企業在嘗試這種方法時應咨詢律師。
在完成上述幾個方面的工作后,企業應該著手準備材料,進行必要的檢測和評估,積極準備注冊和申請許可。在整個過程中,企業應與上游染化料供應商保持良好的關系,以便于取得相關資料。
對于我國輸歐紡織服裝企業來說,首要的工作是先簡單了解REACH法規,弄清本企業出口是否會受到REACH法規影響。如果認為可能受到影響,應詳細了解REACH法規相關規定,并開始如下工作:
1、了解相關技術指標
企業應通過上游企業了解自己使用的染化料的成份,并充分了解本企業產品的相關技術指標,明確自己所生產的紡織品、服裝中是否含有可能“釋放”出來的化學成份,該成份在每件產品中含量有多少;參照REACH法規附件十四(將于2009年6月發布),明確產品中是否含有高度受關注物質,該物質在每件產品中含量有多少,所占重量比重有多少;參照附件十七,明確產品中是否含有受限制物質,按照REACH法規該物質是否可以用于紡織品、服裝,是否可以進口至歐盟并銷售。
2、嘗試替代受監管化學物質
如果產品中含有不能用于紡織品、服裝的受限制物質,則企業必須尋找其他不受限制或符合限制條件的物質替代原有物質。如果無法替代,則這部分產品只能放棄對歐盟出口。如產品中含有高度受關注物質,企業也應盡量尋找替代產品,爭取只進行注冊,以避免許可申請程序和許可不被批準代來的麻煩。產品中如含有可能“釋放”出來的物質,企業也應嘗試尋找無需注冊的替代產品,盡量減少出口障礙。在這個過程中,紡織服裝企業需要與染化料生產企業充分溝通,了解相關技術指標,如現有物質無法替代,要盡早開始下一步的工作。
3、了解上游染化料企業是否準備在歐盟注冊或申請許可
如產品中含有高度受關注物質,紡織服裝企業應向上游染化料生產企業(包口國內和國外企業)了解其是否向歐盟出口或在歐盟生產,及該公司是否準備在歐盟申請許可。應盡量使用準備申請許可的染化料生產企業生產的擬申請許可產品。這樣,可以免去本企業的許可程序,只進行告知。
4、估算出口產品中受監管物質的含量,評估完成注冊、許可的可能性
REACH法規對生產、進口不同重量的化學物質有不同的注冊要求(以1噸、10噸、100噸、1000噸分級)和不同的時間段安排。因此,如出口受監管的產品,企業應根據出口數量和相關技術指標估算出口產品中所含各類物質的重量有多少,重量比重占多少,以明確應按照什么要求、在什么時間以前完成注冊。參考企業經濟和技術實力,評估企業是否可能在規定時間內提供規定材料,完成注冊和許可。
按照REACH法規,有些符合條件的化學物質某些注冊信息可以共享,后進行注冊的企業只要向先注冊的企業支付知識產權費用即可使用這部分信息。企業在評估完成注冊、許可程序的可能性及進行成本評估時,可適當了解歐盟同類產品生產企業情況,考慮是否可能取得共享信息,降低注冊難度和成本。
5、評估成本,選擇是否繼續出口及選擇進行注冊、許可的方式
企業應進行成本和利益評估,決定是否要就某些產品放棄歐盟市場。如果決定接受REACH法規監管,應進一步評估成本,選擇自己到歐盟成立企業,或選擇委托歐盟境內的企業代為注冊和申請許可。如果選擇委托代理,應訂立合同,有效保護本企業利益。
一般來說,對于對歐盟出口量較大、經濟實力較強的企業,建議自己到歐盟成立企業進行注冊和許可,盡量避免其他方法帶來的法律風險。中、小企業如在歐盟有大型進口商,可選擇委托對方代理。另外,國內有專家建議我國紡織服裝企業采取“縱向聯合”的方式(參見《中國紡織報》,2007年5月14日,第6版。),即與上游染化料生產企業聯合成立企業,或以一個企業的名義注冊同一種物質,企業之間分擔成本。理論上,這個方法是可行的。但這種方式對權利、義務關系的明確程度要求很高,企業在嘗試這種方法時應咨詢律師。
在完成上述幾個方面的工作后,企業應該著手準備材料,進行必要的檢測和評估,積極準備注冊和申請許可。在整個過程中,企業應與上游染化料供應商保持良好的關系,以便于取得相關資料。
